
先生术后转至私立康复医院产生的3万余元费用,因违反合同约定被法院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。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,支持保险公司对该部分拒赔,仅判决赔付公立医院费用14万余元。 张先生女儿为张先生投保了包含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的健康保险,保险条款以加黑字体载明,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“公立医院”接受治疗的,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。 张先生同年在北京某三甲公立医院进行双髋人工
保时已明确说明需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医院就诊,私立康复医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公立医院,因此拒绝赔付该笔费用。张先生故诉至法院,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医疗机构范围为“公立医院”,私立康复医院不符合该约定。张先生未经核实即选择私立医院就诊,其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,不予支持。其余在公立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,扣除免赔额后由保险公司赔付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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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2:14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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