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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有律师认为要立足“实质重于形式”原则。 王智斌律师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,实践中,上市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的执行委员会、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成员,即便称谓上未明确界定为《公司法》意义上的经理或副经理,但如果其实际分管投行、资管、自营、经纪等具体经营条线,该等兼职安排在实质层面与《规则》所禁止的“兼任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”并无本质区别。需明确的是,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贯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,职务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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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9:23:39